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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2015]19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高层次产业人才“菁英计划”的意见及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实施高层次产业人才“菁英计划”的意见》和《深圳市罗湖区“菁英人才”认定办法》、《深圳市罗湖区“菁英人才”综合服务办法》、《深圳市罗湖区“菁英人才”寻聘奖励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4日

 

关于实施高层次产业人才“菁英计划”的意见

人才强则罗湖强,人才兴则罗湖兴。面对新一轮产业转型升级的机遇和挑战,面对经济新常态下的规律和特点,面对实现罗湖“创新开路、质量至上”的任务和要求,必须强化创新驱动产业发展、人才驱动产业升级的路径依赖,制定和实施高层次产业人才“菁英计划”。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实施高层次产业人才“菁英计划”,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一切制约人才的制度障碍,强化产业人才政策的开放度和相关工作机制的灵活性,挖掘国内和国外人才资源,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社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开展对高层次产业人才的培育、引进、认定和服务,激发产业人才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加快高层次产业人才聚集和高端产业聚集,实现新常态下罗湖经济的高质量增长。

(二)主要内容。实施高层次产业人才“菁英计划”,主要是依托罗湖现有产业基础,着眼于未来产业发展需要,以高端的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产业,以及深圳市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为重点领域,开展高层次产业人才的培育、引进、认定和服务。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采取标准化人才认定的方式。经认定纳入“菁英计划”的人才即“菁英人才”分为A、B、C三类,A类人才为深圳市国家级领军人才及以上级别人才或其他相应层次人才,B类人才为深圳市地方领军级人才或其他相应层次人才,C类人才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青年创业项目的创办人或创新团队。对三类“菁英人才”实行不同的人才待遇标准,提供住房安居、创业支持、健康管理、研修资助、联谊交流、子女入学、父母养老等服务。

(三)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多方作用,建立科学规范、运作畅顺的“菁英人才”工作机制,力争到2020年,培育引进100名A类“菁英人才”、300名B类“菁英人才”和600名C类“菁英人才”,基本形成高层次产业人才集聚和高端产业集聚效应。

二、重点工作

(一)制定“菁英人才”认定标准。主要针对高端生产性服务业(银行、证券、财务、保险、基金、私募、创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互联网+”产业(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创意、节能环保等)和未来产业(生命健康、海洋经济、航空航天、军工以及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装备等)领域,制订具体的人才认定标准清单,不唯学历、职称、资历和身份,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规范的人才认定评价机制,只要符合人才分类条件,都可以认定为相应类别的人才,不受数量限制。责任单位: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二)创新“菁英人才”工作机制。改变政府工作大包大揽模式,将“菁英人才”工作的具体事项,包括人才认定申请的受理、认定,以及一系列后续服务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转移由有资质和能力的社会组织承接和实施,实现人才认定、评价、服务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运作。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人才政策和标准,对外包服务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责任单位: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人力资源局、区政府采购中心、社会组织。

(三)做好“菁英人才”综合服务。制定“菁英人才”待遇标准及综合服务办法,按照不同类别,给予“菁英人才”相应的安家补贴、创业补贴和物业补贴,提供健康管理、研修资助、联谊交流、子女入学、父母养老等服务。委托社会组织,开发综合服务互联网平台和移动APP应用,通过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对“菁英人才”提供优质高效的综合服务。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各成员单位、社会组织。

(四)组建“菁英人才”联谊会。政府资助、鼓励“菁英人才”群体成立专业社会团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培训、讲座、沙龙等交流活动,发挥专业社会团体自我服务和公益服务作用,提高“菁英人才”的社会价值和影响力。责任单位: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会组织。

(五)实行“菁英人才”服务专员制度。委托社会组织,组建人才服务专员队伍,对“菁英人才”提供周密细致的服务,包括落实人才各项服务的代办、联络等工作,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人才的动态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人才服务专员工作定期考核制度,提高人才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各成员单位、社会组织。

(六)建立“菁英人才”寻聘激励机制。制定相关奖励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罗湖区招才引智工作,对寻聘、引进“菁英人才”落户罗湖区工作或创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区财政局。

(七)发挥“菁英人才”智库作用。建立“菁英人才”信息库,将其重要个人信息、研究方向、阶段性成果等信息入库,并实现人才信息实时动态更新和交互管理。利用“菁英人才”判断行业发展的专业视角,为罗湖区研究制定各项决策献计建言,切实发挥高层次产业人才的“外脑”作用,实现高层次产业人才研究成果、专业意识和敏锐判断向对策建议的转化。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局、区发展研究中心。

(八)加强“菁英人才”政策推介。借力深圳国际人才交流大会平台,积极开展与参会人才的互动。参与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全球招聘活动,将罗湖“菁英人才”政策优势推向国际人才聚集地区。联合国内知名网络招聘平台和主流电子媒体,集中推广罗湖区高层次产业人才政策。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人力资源局、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投资推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是实施高层次产业人才“菁英计划”的领导机构,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指导和协调。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菁英计划”的各项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保障资金投入。区财政局要保障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建立规范、高效的“菁英人才”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区人力资源局、区科技创新局要做好资金预算的编制和资金使用的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准确、安全地发放。

(三)营造良好环境。各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制定简便易行的人才服务政策落实办法,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的微环境。积极利用现有宣传渠道和“时尚罗湖”等新媒体手段,对罗湖区人才工作重大事项、人才活动、人才专访、政策优势等进行宣传报道,体现“重才、惜才、用才”的理念,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

深圳市罗湖区“菁英人才”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高层次产业人才“菁英计划”的意见》,加强我区高层次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结合罗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菁英人才”的认定,应当根据本区产业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需要,坚持科学客观和业内认可、社会公认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建立由政府主导人才标准制定,面向社会购买服务,由社会组织承接人才认定的工作机制,实现人才认定工作的行业化、专业化、市场化。

第四条 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工作,承接认定工作的社会组织负责“菁英人才”认定的受理、审核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终审定。

第五条 区政府对在罗湖区注册的高端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产业、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领域企业集聚的区高层次产业人才和创新创业类人才进行扶持和激励。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菁英人才”是指在高端生产性服务业(银行、证券、财务、保险、基金、私募、创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互联网+”产业(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创意、节能环保等)和未来产业(生命健康、海洋经济、航空航天、军工以及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装备等)产业领域内的高层次人才,分为A、B、C三类。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罗湖区“菁英人才”原则上采取标准认定方式进行认定。对个别不在“菁英人才”认定条件范围内的特殊人才,经罗湖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提名,并由区“菁英人才”工作联席会议、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可直接认定为“菁英人才”。

第八条 申请认定“菁英人才”的人员须在罗湖区就业,并与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罗湖区创业的,必须是企业创始人。

第九条 A类“菁英人才”认定标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涵盖领域的要求,并在罗湖区企业或机构全职工作的个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A类“菁英人才”:

(一)已经过认定且仍在任的人才,包括:

1.国家“千人计划”、“特支计划”入选者;

2.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人才;

3.深圳“孔雀计划”A、B类人才;

4.深圳市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

5.外省、副省级以上市认定的上述同等次人员。

(二)连续3年获得《福布斯》“中国最佳创投人”者。

(三)连续3年获得《福布斯》“中国最佳创投机构”、“中国最佳PE投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四)连续2年纳税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一级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五)近2年内,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 中排名前2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定负责人或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
(六)近2年内,年纳税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律师事务所法定负责人。

(七)近2年内,累计获得专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八)近5年内获得过以下奖项之一的人员:

1.安特卫普世界钻石中心HRD Awards国际钻石首饰设计大赛唯一奖项或金奖;

2.国际铂金协会国际铂金首饰设计大赛第1名。

(九)国际广告创意节“最佳视觉效果金奖”、“最佳三维动画金奖”;亚太区中国国际空间环境艺术设计大赛“筑巢奖”金奖;获得过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的金奖、红点奖的至尊奖;获得过国际著名工业设计iF奖或红点奖的产品设计奖、传达设计奖、包装设计奖;世界包装组织授予世界之星的第一负责人。

(十)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且年销售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2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十一)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十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2.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4.获广东省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的个人或团队带头人;

5.广东省南粤友谊奖获得者;

6.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第十条 B类“菁英人才”认定标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涵盖领域的要求,并在罗湖区企业全职工作的个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B类“菁英人才”:

(一)已经过认定且仍在任的人才,包括:

1.深圳市“孔雀团队”核心成员;

2.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

3.深圳市地方级领军人才;

4.外省、副省级以上市认定的上述同等次人员。

(二)连续2年纳税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一级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跟单信用证专家(CDCS)、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会员(ACCA)及国际项目管理协会(IPMA)考试通过者,在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并且连续两年个人所得税纳税额超过12万元人民币的人员(各总行及分行1年内仅可申报2人)。

(四)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或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证书且正受聘我市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业担任公司首席分析师者(或首席经济学家)、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经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公募基金经理职务2年以上者(各单位2年内仅可申报1人)。

(五)在证券公司工作,拥有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资格,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人员(每个公司1年内仅可申报1人)。

(六)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且管理资金规模在10亿元人民币规模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七)获得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且正受聘于罗湖区内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担任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者(各单位1年内仅可申报1人)。

(八)连续2年获得《福布斯》“中国最佳创投人”者或连续2年获得《福布斯》“中国最佳创投机构”、“中国最佳PE投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九)近2年内,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前2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总所及分所担任高级经理以上职务超过5年,并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各总所及分所1年内仅可申报2人)。

(十)近2年内,在年纳税额超过200万人民币的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定负责人或在年纳税额超过500万人民币的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

(十一)曾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上榜公司的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担任高层管理人员,目前在罗湖创业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全职在罗湖企业工作并占该企业股份30%(含)以上的人员。

(十二)近2年内,累计获得专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2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三)国际发明专利或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本市国家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担任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技术专家。

(十四)近5年内,担任以下职务者:

1.连续2年获得《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行业排名前2名,研究小组前2名)者;

2.连续3年获得《新财富》金牌董秘者;

3.在境内外成功上市且公司总部在罗湖区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4.《福布斯》“中国移动互联网30强”榜单中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

5.“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获奖金额排名居本行业获奖人员前5%的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者;

6.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项目(课题)第一副组长、分课题组长,且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7.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8.国家“863计划”主题项目或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国家“863计划”专题组组长、副组长,且专题通过验收;

9.“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第一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10.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一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11.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12.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副主任前2名、工程学术(技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能源研发(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

13.省、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省、部工程实验室主任,省、部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14.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5.中国通信学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16.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7.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18.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19.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主任,任期内考核结果为合格者;

20.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

21.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22.主持市级(副省级城市)以上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政府30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助的主要负责人;

23.在罗湖区注册,且取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24.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文化出口10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市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的带头人。

(十五)近5年内,获得以下奖项者:

1.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2.获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者;

3.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第一负责人;

4.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前2名;

5.中国IT年度人物奖;

6.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市长奖;

7.鹏城杰出人才奖;

8.光华龙腾设计创新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

9.安特卫普世界钻石中心HRD Awards国际钻石首饰设计大赛奖项、国际铂金协会国际铂金首饰设计大赛分组赛前3名;

10.纽约广告奖金奖第一负责人;

11.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

12.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2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主要作者(含编剧)、导演、策划人和主要演员前2名;

13.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十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省工艺美术大师和深圳市工艺美术大师;享受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第十一条 C类“菁英人才”认定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涵盖领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不超过45周岁;

2.在境外取得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或通过全国统一研究生入学考试并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学位,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3.是企业主要创始人;是企业创新团队成员的,其骨干成员个人所占企业股权不低于30%;

4.其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均为罗湖区,并实际经营超过6个月;

5.是企业创始人或创新团队成员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5年内,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决赛奖项或各赛区大赛三等奖以上或创客大赛奖项的人员;

(2)近5年内,在《福布斯》“中国移动互联网30强”榜单企业中担任中层管理人员;

(3)曾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上榜公司的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担任中层管理人员;

(4)近5年内,入选我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一等、二等资助的项目申请人。

(二)罗湖互联网产业基金——罗湖红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投资的在罗湖区注册和纳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加罗湖区“菁英人才”认定:

(一)被判处过刑罚,或被纪律、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有不良学术记录或不良诚信记录者;

(三)侵犯知识产权或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正在接受调查者;

(四)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者;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者;

(六)有不适合申请认定的其他情况者。

第十三条 罗湖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罗湖区产业发展和产业人才需求状况,并结合实际情况对菁英人才认定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罗湖区“菁英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区委托进行“菁英人才”认定的社会组织提交各类证明材料,由社会组织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的各类条件符合区“菁英人才”的各类标准条件。申请人须书面承诺获认定后在罗湖区工作不少于一个任期。

符合市孔雀计划和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同时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的人员,须先申请市级认定,再进行区级认定。

第十五条 我区委托进行“菁英人才”认定的社会组织将审核合格的“菁英人才”人选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后的“菁英人才”拟认定人选,在罗湖电子政务网(http://www.szlh.gov.cn)、区人力资源局网站(通过罗湖电子政务网链接进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选,由区人力资源部门确认为区“菁英人才”,颁发“菁英人才”证书并纳入罗湖区“菁英人才”信息库,享受配套政策。同时在罗湖电子政务网、区人力资源局网站上公告。

第四章 证书颁发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罗湖区高层次产业人才,由区政府颁发《罗湖“菁英人才”证书》。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区高层次产业人才的主管部门,负责区高层次产业人才工作政策的制定和指导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承接人才认定和服务工作的社会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菁英人才”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工作。区高层次产业人才的工作岗位、职务、职称、奖惩等发生重大变动,或有长期出国、参加重要活动、离职、辞职、辞世等重要情况,由区人力资源局进行信息维护,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区高层次产业人才实行任期制,5年为1任期,到期后通过任期考核的,可续评1个任期并颁发证书。承接人才认定和服务工作的社会组织在区高层次产业人才任期内对其进行期中考核,满5年时对其进行任期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工作表现、所做贡献、创造效益、遵纪守法等情况。考核不合格的,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取消其区高层次产业人才资格,收回或废止证书,终止享受配套优惠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考核细则。

第二十一条 区高层次产业人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解除其区高层次产业人才身份,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一)离开我区到外地工作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或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死亡的;

(四)期中考核不合格的;

(五)任期已满没有续评的;

(六)C类人才创业项目终止或迁出罗湖区的;

(七)由于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区高层次产业人才的。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区高层次产业人才的评选、确认、激励、管理、服务等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十三条 采取欺骗、隐瞒、造假或其他手段骗取罗湖区“菁英人才”认定的,或在获认定后条件、职务发生改变,应解除“菁英人才”身份而未解除的,由罗湖区人力资源局会同有关单位追回其已享受待遇,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列入个人诚信黑名单。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人才认定公示期间负责受理举报和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应实事求是,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据。对于无明确事实陈述和线索的匿名举报和投诉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调查组,就举报或投诉所涉及的问题到相关单位或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菁英人才”认定条件的,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取消申请资格,并通知相关单位或人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深圳市罗湖区“菁英人才”综合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高层次产业人才“菁英计划”的意见》,稳定充实高层次产业人才队伍,加大引进高素质优秀人才力度,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保障的人员是根据《深圳市罗湖区“菁英人才”认定办法》认定的、任期内的高层次产业人才。

第二章 安家补贴

第三条 A类“菁英人才”可获得一次性安家补贴50万元人民币,B类“菁英人才”可获得一次性安家补贴30万元人民币。安家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审核发放。

第三章 住房安居

第四条 A类区“菁英人才”在深圳以家庭为单位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未拥有过商品住房的,可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80至9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菁英人才”与区住房建设局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最长可免租居住不超过2个任期。任期到期后,最多可延续居住不超过3个月,延续居住期间免租。

第五条 A类区“菁英人才”任满2个任期,贡献突出并拥有本市户籍的,可以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赠与所免租居住的住房,经审核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区住房建设局与“菁英人才”签订住房赠与合同。在居住免租住房期间购买不超过一套商品住房且未申请物业补贴的,可继续享受免租住房,免租期满2个任期后,可申请赠予所租住房。

第六条 A类区“菁英人才”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未租住免租住房的,可在购买首套或第二套商品房后凭产权证书向区人力资源局申请每人每月8000元人民币的物业补贴,发放期最长不超过5年;居住免租住房期间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可凭产权证书向区人力资源局申请物业补贴,不再享受免租住房。

第七条 B类“菁英人才”在深圳以家庭为单位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未拥有过商品住房的,在房源允许情况下,可按照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6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实行5年免租;暂时未能安排住房的,按照每人每月5000元人民币的标准发放物业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发放,发放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八条 C类“菁英人才”以家庭为单位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在深圳未拥有过商品住房的,在房源允许情况下,可按照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向区住建局申请租住罗湖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 暂时未能安排住房的,按照以下标准发放物业补贴:博士12000元人民币/年,硕士9000元人民币/年,本科6000元人民币/年,由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发放,发放期最长不超过3年。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执行区人才住房配租(售)管理办法时要充分考虑C类“菁英人才”住房安居的需要。

第九条 “菁英人才”已获评市级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上的,应申请享受市级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不再重复享受区高层次产业人才住房安居政策,区政府给予配套市级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货币保障额度的20%作为补充购房或租房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分5年平均发放;

夫妻双方均为“菁英人才”的,按照人才级别较高的一方标准享受区住房安居政策;夫妻双方为同级别的,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区住房安居政策。


第四章 创业扶持

第十条 对C类“菁英人才”经过申报、现场考察和评价的创业项目给予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每个C类“菁英人才”或团队只可申请一次创业补贴,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审核发放。

第十一条 按照每月50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每个C类“菁英人才”创业项目工作场所物业补贴,补贴期在企业存续时间内不超过3年;如创业项目在此期间迁出罗湖或项目终止,则停发租金补贴。每个C类“菁英人才”只可申请一次物业补贴,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审核发放。

第五章 创业融资扶持

第十二条 完善人才创业融资扶持体系,充分发挥罗湖互联网产业基金的融资功效,引导创投企业支持人才创业和项目研发;探索设立鼓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天使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人才项目和企业,培育、孵化一批具有成长潜力的优质创业项目。

第十三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人才创办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对完成股改、挂牌、上市的人才创办企业给予一定扶持。甄选重点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创业企业和项目的信贷融资支持。创业融资扶持由区投资推广局负责。

第六章 研修津贴

第十四条 区“菁英人才”参加短期(至少7天<含>以上,不含往返路途时间)赴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访问学者等学术活动后,可向区人力资源局申请享受研修津贴。其中:举办地在亚洲以外,津贴1万元人民币;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津贴5000元人民币;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津贴3000元人民币。

第十五条 每名“菁英人才”每年可申请研修津贴不超过2次,由区人力资源局审核发放。


第七章 子女入学

第十六条 “菁英人才”的非深圳户籍子女在罗湖区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深圳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菁英人才”子女申请就读罗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区教育局统筹解决。

第八章 健康管理、养老服务及其他

第十八条 建立就医绿色通道制度,为区“菁英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及岳父母的就医提供绿色通道。相关服务由区卫生和计生局及区属医院提供。

第十九条 将“菁英人才”纳入区级健康管理,按照区相关规定给予保健待遇和每年一次的免费高端体检,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根据 “菁英人才”实际需要,在其任期内为其在罗湖区居住的65岁以上父母及其配偶父母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解决人才的后顾之忧。所需经费及服务由区民政局妥善安排。

第二十一条 对在我市小汽车总量调控政策实施后未办理过粤B牌照小汽车登记的人才,通过竞拍方式取得上牌指标,给予车辆上牌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审核发放。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罗湖区B类或C类“菁英人才”在取得上一层级的“菁英人才”所需资格条件时,可以申请晋升为上一层级的“菁英人才”,其享受的综合服务待遇也同步提高;其在原层级享受的综合服务待遇同时终止。

第二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须以便利、高效为原则,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45日内制定有关服务保障的具体规定、流程和所需申请材料格式,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深圳市罗湖区“菁英人才”寻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罗湖区高层次产业人才“菁英计划”,打造人才竞争优势,调动社会各方引才积极性,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业协会和企业为罗湖区引进高层次产业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合法注册经营、从事人才委托招聘业务的专业机构;

本办法所指专业协会,为合法注册开展活动,具有人才服务职能和相关资质的协会组织;

本办法所指企业包括在高端生产性服务业(银行、证券、财务、保险、基金、私募、创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互联网+”产业(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创意、节能环保等)和未来产业(生命健康、海洋经济、航空航天、军工以及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装备等)产业领域内的企业;

本办法所引进人才需符合《深圳市罗湖区“菁英人才”认定办法》所涵盖的产业领域。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业协会和企业,引进符合罗湖区产业发展需要、到罗湖区企业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央“千人计划”人才、“特支计划”人才、省“珠江人才计划”人才、市“孔雀计划”海外A类人才和国内A类人才、深圳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或外省、副省级以上市认定的上述同类同等级人才,每引进1名奖励8万元人民币;

引进市“孔雀计划”海外B类人才、“孔雀团队”核心成员、深圳市认定的地方级领军人才或外省、副省级以上市认定的同类同等级人才,每引进1名奖励5万元人民币;

引进市“孔雀计划”海外C类人才、深圳市认定的后备级领军人才、市“鲲鹏计划”人才或经外省、副省级以上市认定的同类同等级人才,每引进1名奖励3万元人民币;

引进中央“千人计划”、“特支计划”、省“珠江人才计划”、市“孔雀计划”人才本人及其带领的团队、深圳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本人及其带领团队或外省、副省级以上市认定的上述同类同等级人才团队,每引进1个,奖励10万元人民币。团队人数要求至少3人以上,且最低人才级别不低于市“孔雀计划”海外C类人才、深圳市认定的后备级领军人才或经外省、副省级以上市认定的同类同等级人才;

罗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业协会和企业申请奖励前,引进的上述人才或团队成员须在罗湖企业工作并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第四条 人才引进奖励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审核、认定,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发放。引才奖励每年11至12月开放申请,次年6月底前发放完毕,所需经费纳入区人力资源局人才工作年度预算。

第五条 引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业协会和企业申请奖励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引进人才简历;

(2)引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业协会和企业或引进人才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护照)、人才资格证明等;

(4)引进人才的劳动合同;

(5)引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用人企业签订的委托招聘合同或协议;

(6)引进的人才或团队成员自入职之日起6个月以上的社保清单。

每个人才引进奖励只能由1个单位申请。

第六条 采用虚假申报手段或伪造申请资料骗取奖励的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专业协会,由区人力资源局收回发放的奖励,并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区人力资源局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45天内制定业务流程和相关材料、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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