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努力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深发〔2012〕14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一)鼓励企业加强科技研发,提升技术创新水平。对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技术创新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予以最高50万元的扶持。
(二)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符合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予以最高50万元的扶持。
(三)鼓励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扶持。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扶持(已获得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10万元扶持的,追加资金支持1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扶持。
(四)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对发明专利、涉外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予以不超过市扶持金额50%的配套扶持。
(五)鼓励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工作,对贯彻推行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获得贯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的扶持。
(六)引导和扶持企业积极参与技术标准制定,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鼓励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研究和制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企业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予以不超过市扶持金额50%的配套扶持。
(七)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对企业开展技术更新改造,提升生产、管理效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的50%,最高100万元。
(八)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工业化、信息化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对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评为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对评为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已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30万元扶持的,追加资金支持20万元)。
(九)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科技计划立项并扶持的项目,予以不超过国家扶持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扶持;对获得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立项并扶持的项目,予以不超过广东省、深圳市扶持经费的50%、最高50万元的配套扶持。
二、引导鼓励创新创业,促进成果转化应用
(十)科技人员自带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来新区创办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并经营一年以上形成产业化规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扶持。
(十一)积极引进高端创新科研团队项目。对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的国家“千人计划”创新团队项目、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和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经新区管委会审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经费的50%,最高500万元的扶持。对未入选上级创新科研团队项目,但符合新区产业导向且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经新区管委会审定可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扶持。
(十二)支持企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的高新技术科研成果进行产业化,对技术转移成果产业化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该项目已投入资金50%,最高100万元的扶持。
(十三)鼓励医疗卫生、教育、环保机构积极开展人口、计生、公共健康保障、教育、环境科学等领域科研攻关项目,支持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应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对医疗卫生、教育、环保类科研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十四)鼓励新区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将科研成果应用于创建新区海洋文化、海洋生态环保等应用示范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表彰,且在新区连续开展两年以上的应用示范项目,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扶持。
(十五)鼓励各类机构建设众创空间,完善众创空间软件、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
1.对众创空间建设、改造及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共用设备等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各类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年最高20万元。
(十六)鼓励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最高30万元的资助。
(十七)鼓励各类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知名创客实验室在大鹏新区建立授权实验室,建立共享国际资源平台和机制。一次性给予创客实验室建设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创客实验室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年最高20万元。
(十八)鼓励各类机构和众创空间积极参与、自主创办、在大鹏新区定期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通过创客网站建设、主题论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览、创客集市、创客项目路演、创客成果产业对接、深圳制汇节、深圳国际创客周和创客大赛等多种形式推动创客活动,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客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事后资助,每家机构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大鹏新区另有规定或大鹏新区管委会有特别决议的不受此限。
(十九)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博士、硕士或留学回国本科及以上人员在大鹏新区创办科技企业的,经评审可给予企业创办两年内每年最高20万元的创业扶持。
(二十)新区企业、科研机构人才团队、创客团队获得政府主导创新创业比赛优胜的,按获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二十一)鼓励优秀企业作为导师企业,为初创型创新创业企业提供持续三年的一对一导师引导,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导师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三、鼓励创新载体建设,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二十二)规划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高新科技园区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旧工业区改造和综合整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人才交流、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
(二十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载体,对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的,一次性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的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四)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加强对初创企业的创业辅导和专业顾问服务,吸引企业、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入驻。根据在孵企业数量,对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按1家企业每年1万元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最多计算3年,扶持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载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十五)在生命科学产业园、海洋生物产业园等重点产业园区建设优良的研发办公、科学实验场地,建立优质高效的园区管理服务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项目入驻园区,可连续三年,每年给予不超过实际租金的50%,最高25万元的孵化场地租金支持,减免公共服务平台使用费用。
(二十六)多层次引入创新资源,壮大源头创新力量。对在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鼓励类行业的研发机构,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该研发机构已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二十七)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建设任务,凡在新区实施的,给予不超过上级资助经费的50%,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扶持。
(二十八)积极培育各类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健全覆盖全区的科技中介服务网络体系,建立一支科技素质高、市场意识强、知识结构合理的专业化科技中介服务队伍,提升科技中介服务水平,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各种便利的中介服务。鼓励在新区注册成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产业发展领域行业协会,开展专业服务,承担新区调研及项目课题。
(二十九)支持开展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对组织或承办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或国内重大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新区企业或行业组织,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的50%,最高50万元的经费扶持;鼓励符合新区产业导向目录规定的鼓励类行业的相关单位成立产业联盟,对产业联盟成员单位组织或承办行业科技合作交流活动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合理费用50%,最高20万元的经费扶持。
(三十)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和氛围,大力宣传创新创业先进人物和事迹,对优秀科技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进行适当表彰奖励。在大鹏新区注册或设立的组织,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或专利奖的,新区按获奖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每个组织每年的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十一)深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努力增强市民的科学素养、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夯实推动创新发展的社会基础。鼓励新区相关单位积极参与组织科普活动,创建科普教育基地。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
四、附则
(三十二)本措施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扶持措施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三十三)本措施规定的扶持资金的管理、发放及监督适用《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但本措施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1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有关项目按《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深鹏发〔2016〕10号)的相关规定,由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三十四)扶持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事宜,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十五)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原《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深鹏办〔2016〕12号)、《大鹏新区建设众创空间促进创客发展实施细则》(深鹏经服〔2016〕64号)、《大鹏新区关于加强科技研发促进技术创新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鹏经服〔2016〕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