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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其他条文请阅读链接:https://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12230/346377.shtml